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9年09月12日    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劳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本科生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做好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学院各办公室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学院各办公室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院、学生和学院各办公室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各办公室负责对所设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院各办公室应根据学院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办公室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本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协助教学、行政等管理工作岗位为主,应立足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的有效融合,强化学生沟通表达、组织协调、独立思考等能力的培养,并明确培养路径,注重劳务与智力相结合,不得设置单纯的劳务型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不得占用学生正常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学院各办公室若有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需求,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讨论审批。工作小组在不超过学校给定预算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审批,未审批通过的,不得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学生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个学期内不进行人员调整,在聘用学生过程中应与学生就此充分沟通,确保学生具有连续在岗的条件。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辞职或考核不合格被辞退,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然后通过招聘重新分配学生。

第十二条 每名同学只能被一个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只能获得一份岗位勤工助学酬金(临时性岗位除外)

第十三条 学院各办公室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向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提供设岗部门、设岗原因、岗位名称、及岗位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学校会结合我院上报的需求情况及往年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情况,统筹核定我院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预算金额,并及时予以公布。其他不在学校设岗原则范畴内的岗位,学校不予支付。由学院设岗的,由学院经费单独支付。


第四章  岗位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报名表到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名。根据学生课余时间、岗位要求、综合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办公室要对受聘学生做好培训和管理,随时接受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质量考核。学院各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五章  劳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执行学校标准,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酬参照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18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酬按学校标准统一发放,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学院各办公室需要做好学生的每月工时记录,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如实填写考核表。由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统一汇总填报 《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劳酬表》,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院各办公室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校规校纪或学习压力较大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对于勤工助学工作满一年,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