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教育广大青年学生在切实感受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坚定“四个自信”,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以实际行动投身打赢脱贫攻坚战,投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勇做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升我院学生的社会实践水平与实践队伍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暑期社会实践评定小组,负责暑期社会实践的立项、结项评审工作,由专业教师、本科生工作办公室、院团委相关人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 评级制度
第三条 参评暑期实践队伍提交立项申报材料后,学院社会实践评定小组召开评审会评审。
第四条 学生暑期实践活动的评审分前期立项评审与后期结项评审两部分。
立项评比成绩(F ᵅ)与结项评比成绩(F ᵝ)各以50%加权,求和计算出总成绩F(F=0.5×F ᵅ + 0.5×F ᵝ)。
第五条 学院依据立项成绩决定暑期社会实践队伍的等级。队伍等级分为重点实践项目和普通立项项目。
1. 重点实践项目为学院重点资助项目,立项成绩优异的暑期实践队伍(至多10支)被选为学院重点实践项目队伍。
2. 普通立项项目为学院支持立项项目,立项成功的队伍依据理想成绩排名,选出10支队伍为院级一等、50支队伍为院级二等、20支队伍予以立项。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学院依据总成绩决定实践队伍的资助力度。重点实践项目队伍需严格符合《附件一:优秀实践项目评审标准》的条件,若不符合则以院级一等的标准予以资助;院级一等队伍需满足部分条件,若不符合则以院级二等的标准予以资助;院级二等队伍若未按要求完成结项工作,则不予以资助。
第七条 重点实践项目依据实际花销、发票予以资助,最多予以10000元经费资助;普通立项项目院级一等、二等分别给予3000元和1000元经费资助;对予以立项队伍仅提供保险、安全教育等支持。
第八条 实践成果优异的队伍在结项后将给予荣誉表彰、额外奖励。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参与评审队伍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比,学院按照规定予以资助及奖励。
第十条 立项结果、答辩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优秀团队推荐至学校参评校级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共青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所有。
附件一:优秀实践项目评审标准 (18.9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