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在籍本科生:
为帮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了专款用于资助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和《关于划拨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2017学年度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4.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5.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其中品学兼优、没有挂科的学生可参评一等助学金;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在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7.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的;
2. 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3. 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4. 休学、保留学籍的;
5.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6. 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应降低资助等级。
三、资助标准
根据今年新疆教育厅的拨款,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资助金额为710元/人,一般不超过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40%;二等资助金额为500元/人。各学院(系)可根据申请学生的个人情况确定获得资助的等级,确保资助经费用于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申请程序
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请填写《武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见附件一),并于2017年5月16日前交到学院B139,联系人张老师027-68752896
特此通知,详情请见http://zzgl.whu.edu.cn/web/ArticleShow.asp?id=3134
附件:
1. 武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doc (36.00 KB)
2. 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受助学生汇总表.xls (30.00 KB)
3. 2016-2017学年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分配表.xls (32.50 KB)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