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01月05日    访问: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生学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育学习热情,为学生好学、乐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培育严谨、求是、勤奋、诚信的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是大学精神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学院的立院之本。建设优良学风是学院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快学院建设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学院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条本科生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教风带学风,考风正学风,管理促学风的工作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主抓,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学院有关内设机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落到实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教 师

  第三条 专任教师要在本科生学风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教书和育人相结合,积极参与本科生学风建设。教师要因材施教,了解学生的需求和特性,努力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四条 专任教师要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学习方法的指导等工作,并辅导学习落后的学生,帮助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绩。

  第五条 专任教师要加强课程过程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课程作业、平时成绩、课程考试(考核)、重修课程的管理。专任教师应在第一堂课即向学生说明课堂纪律的要求,明确旷课、迟到、早退、交头接耳、接听玩手机以及其它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将与参加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挂钩。专任教师有责任清查并记载到(旷)课学生情况,严格课堂考勤,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和维护良好的学风。

  第六条 承担一定科研项目的专任教师,要在科研工作中接受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培养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七条 专任教师要在本科生中开展科学精神与科学伦理教育,进一步完善课程论文、课程作业、论文答辩、业余科研成果等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

  第八条 专任教师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班级导师工作和烛光导航工作,对本科生开展科学精神教育、科学伦理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就业指导等。

  第三章 学 生

  第九条 学生在学风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要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尊重老师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学生须自觉按照教学日历和课程安排,严格遵守课前预习、认真听课、课后作业、复习备考等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加强学风建设,向优秀典型学习。对学习成绩突出和学风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学院对其分专业、转专业、奖助学金评定、出国交流、保送研究生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风考纪,坚持诚信考试。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自觉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凡在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被学院处理或被学校处分者,取消以下资格:1.本科期间评优评先及推优入党的资格;2.专业选择优先权;3.编入下一年级的资格;4.保送研究生资格;5.学校和学院本科生出国交流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学院教师不得为其因私出国留学提供推荐意见,并将诚信记录通报至所申请的留学学校。

  第十三条 建设良好的班级文化、宿舍文化,发挥团结互助、相互督促、相互激励的学习风气。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要主动参与到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中来。把学生党员承担社会工作、联系宿舍、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担任班级工作助理等工作与学风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党员干部在做好自身学习的同时,主动参与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同学努力学习、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 各班级、团支部要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团日等方式,围绕学风建设开展活动和组织学习讨论,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对于在学风建设中有贡献的班集体、学生党团组织等,学院每年进行评选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四章 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学院(系)、学院各内设机构、辅导员、学生家长、班级导师、各级学生组织在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就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向学院(系)通报。

  第十八条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完善学生学分清理和学分预警机制。每学期初,应对学生的学分情况进行清理。对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0分以上的学生进行第一次警示,通知并要求家长和学生共同签署学习承诺书;对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不满30分的学生进行第二次警示,通知并要求家长和学生共同签署学习承诺书,学生可提出编入下一年级申请,学院根据其学习态度及学习状态等给予审批;对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或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进一步落实辅导员听课制度和辅导员走访学生宿舍制度。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每月2次。

  第二十条 加强辅导员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制度,有效发挥家庭的教育管理作用。对存在学业困难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通报家长,并共同研究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系)要按照规定划分班级,并合理确定班级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专任教师作为班级导师。班级导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与辅导员一起加强班级管理,指导班级开展工作,培养良好学风,努力把学生引导到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培养上来。班级导师的工作量计入年终奖酬金,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推进校友兼职导师工作,邀请社会上各行业卓有成就的著名校友担任校友兼职导师,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指导。

  第二十三条 把学风建设与党建工作相结合。学风建设要成为学生党支部重要工作。发展党员要考察发展对象在学风建设中的表现,尤其是对学业成绩的考察。新发展的本科生学生党员,不得有必修课不及格现象。要把学风建设的内容渗透进党课里,要求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从进入党校起就要端正学风,争当优良学风带头人。以党建带团建,团支部要围绕学风建设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本科生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要积极宣传和推进学风建设,举办学术报告和讲座,在师生中广泛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和学术交流,同时组织学生开展十大学习之星评比、学习竞赛、科技竞赛、学习经验交流会、科研训练营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内设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育人功能,为建设优良学风做出努力。

  第二十六条学院(系)要按照《武汉大学烛光导航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选聘烛光导航师,做到学生全覆盖,并落实烛光导航师的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